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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稽查局执法人员未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导致纳税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违反规定,对群众举报、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的案件擅自拖延、扣压、隐匿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2.稽查局执法人员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稽查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审理时,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对税收违法案件做出错误判断的;徇私舞弊,对税收违法案件做降格处理致使国家税款流失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4.审理部门同意或建议实施的稽查执法错案,应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稽查执法人员自行决定实施的错案和执法人员提供错误或虚假情况,致使局领导批准或同意实施错案的,追究该执法人员责任。
5、稽查局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擅自不执行或变更处理决定,导致纳税人少缴、不缴应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违反法定程序、手续和权限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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