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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的权利
1、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情况保密,税务机关有责任为纳税人保守秘密;
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5、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6、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间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7、纳税人若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8、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电话申报、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9、纳税人有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的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和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3、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4、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5、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6、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7、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况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9、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10、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关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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