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和税
务人员在纳税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升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税务稽查服务规范的原则是坚持为纳税人服务与依法治税并重,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实现稽查局由单纯的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的转变,稽查工作由“查处打击型”向“监督服务型”的转变。
第三条 选案部门要加强与征收管理部门的联系,详细掌握
辖区内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经营动态,对纳税人在年度内的纳税情况进行评定,并按信誉程度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选案部门要合理选择稽查对象,避免多头重复安排检查,杜绝增加纳税人负担情况的发生。
第四条 选案部门确定需要检查的纳税人后,要集中组织查前辅导,以口头宣讲或发放书面材料的形式,将检查涉及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主要政策告知纳税人,安排纳税人进行自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自查并申报补缴税款的,按自行申报处理,只补税和加课滞纳金,不予处罚。
辅导完毕后,选案部门要如实填制《查前辅导登记表》,同时将《未参加查前辅导纳税人名单》转交检查部门。
第五条 检查部门在收到选案部门下达的稽查计划后,首先要与纳税人预约检查。预约可以采取电话预约或上门约谈等形式。对重点纳税户,要主动上门约谈。预约时,稽查人员要如实填制《预约检查登记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分局存档。对因故没有参加查前辅导的单位,检查部门在约谈的同时要做好政策咨询服务。预约检查要做到六告知:
一、检查时间告知。
二、检查方式告知。
三、检查所属会计年度告知。
四、纳税人应准备的账簿资料告知。
五、检查的税种和检查涉及的相关人员告知。
六、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
第六条 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要按与纳税人约定的时间进行,并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简化程序,不得越权执法。遇到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的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况,有关稽查人员要主动申请回避。
第七条 稽查人员实施检查时,要使用省局标准化的稽查文书和法定手续,并做到填制规范,卷面整洁。需采集证据的,要按照《征管法》规定,采取记录、录音、录相、复制的方法进行,做到证据确凿、合法有效,不得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第八条 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需就有关涉税事项与纳税人进行核实时,要做好《询问笔录》,并在询问结束时将笔录交纳税人核对。纳税人没有阅读能力的,稽查人员要逐条为纳税人宣读,确保笔录能够准确反映纳税人意见。
第九条 稽查人员执行公务,要着装上岗,标志齐全,风纪严整,大方得体,使用文明用语,不得出现服务忌语。与纳税人核对有关涉税问题或交换意见时,要讲究方式方法,态度和蔼,严禁与纳税人发生口角。
第十条 稽查人员要把检查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检查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政策辅导。对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存在的偏差,要及时帮助纠正,并且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做到处理问题有理有据。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要耐心进行解答;不能马上给予解答的,要向纳税人说明,并请其他同志或本局主管税政的同志协助解答。
第十一条 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与纳税人在有关涉税问题上意见不一致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做好政策服务。属法律规定明确、政策执行准确的问题,稽查人员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具体规定告诉纳税人;属于检查工作做的不细、在适用政策上有错误的问题,稽查人员要立即进行纠正;属于政策规定不明确、税企双方有待探讨的问题,稽查人员要将有关问题带回,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按管理权限逐级请示处理。不得擅做主张,个人说了算。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时,要携带《稽查服务反馈卡》,由纳税人在卡上如实反映稽查人员的执行政策情况、遵规守纪情况、以及落实预约检查、政策辅导等服务制度情况。《稽查服务反馈卡》可以由稽查人员带回,也可由纳税人寄回。《反馈卡》要体现纳税人的真实意图,稽查人员不得引导纳税人填写。
第十三条 检查结束后,稽查人员要将初步检查结果向纳税人说明,核对相关数字资料,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如果纳税人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稽查人员要主动提醒其在《陈述申辩笔录》或《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上阐述意见或另附文字材料说明。
第十四条 对纳税人提出申请、且达到听证标准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听证,并承担听证费用。
第十五条 稽查案件实行分级审理制度。对于一般性案件,由审理部门审理并做出处理决定。对重大案件,经审理部门初审后,要报案件审理委员会确定处理结果。审理委员会审理时,要做好《审理记录》。审理人员和审理委员会的各成员,要本着对纳税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以下六方面内容严格把关:
一、对确认纳税人违法事实的证据资料严格把关。
二、对涉及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办案程序严格把关。
三、 对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把关。
四、 对案件定性和处理、处罚意见严格把关。
五、对纳税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听证请求严格把关。
六、对移送公安机关的税务违法案件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 一般案件,审理部门要在收到稽查部门移送的案卷资料之日起五日内审结,需由审理委员会定案的重大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超过十天。审理部门在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之前,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的违法出处、处罚理由、及相应权利。在规定期限内,纳税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的,稽查局有关人员要认真进行核实、认定。确实无误的,才能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
第十七条 执行部门收到审理部门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后,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送达纳税人。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在决定限定的最后一日仍未履行决定的,执行部门要以进户或电话等形式对其进行提醒服务,督促其自觉履行决定。对执行人员落实纳税提醒服务的情况,要及时填写《纳税提醒服务情况登记表》。
第十八条 对确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部门要遵守法定程序,避免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
第十九条 举报中心对各类举报,均要做到文明接待,礼貌热情,不得态度冷漠,服务不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登记,及时批办,不得推诿扯皮,有案不接。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问题,要热心指引举报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或将有关资料转有管辖权的部门。稽查局所有工作人员,均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 举报案件一般要在两个月内结案。对实名举报的案件,要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结果,并按照规定兑现举报奖励,不得有案不访,有奖不兑。
第二十二条 对典型案件,实行领导回访制度。通过回访,详细了解稽查人员的执行政策情况、遵规守纪情况、以及落实各项服务规范的情况,充分听取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领导回访时,要填制《征求意见卡》。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各项服务规范的落实,稽查局要按季开展评选“稽查服务明星”活动。评选的主要依据是《稽查服务反馈卡》反馈的内容,领导走访了解的情况,纳税人通过其他渠道向税务机关反映的情况等等。对稽查服务认识到位、各项服务措施落实效果好、纳税人满意率高的稽查人员,由稽查局授予“稽查服务明星”的光荣称号,组织全体稽查人员进行学习,并通过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在全局范围内掀起学先进、比服务、争当“稽查服务明星”的热潮,切实推进各项稽查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十四条 对稽查人员不遵守《税务稽查服务规范》的行为,按《承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承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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