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举报

税务违法行为是指纳税答疑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履行相关法定纳税义务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及发票违章等。税务违法行为,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建设;税务违法行为,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占大多数的守法纳税答疑的利益。为了国家也为了您的利益,请运用法律赋于您的权利,积极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偷逃国家税款分子!

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范围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二、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方式和联系办法
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信件、来人来访及网上举报四种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联系办法:承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电话:2259333;举报信件可采用邮局投递或直接投递的方式,邮寄地址:承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邮编:067000。也可直接向承德市地方局稽查局大门外的举报箱投递。来人来访可直接到承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地址:承德市双桥区东环路南段武阳小区地谁税稽查局。

三、举报须知
1.为了维护纳税答疑的合法权益,举报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为了使您的举报及时得到查处,希望您在举报时提供被举报者的详细情况,包括企业全称或个人姓名、实际经营地址、电话、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3.采用任何一种方式举报时,如果需要我们回复或了解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请写上您的姓名、电话和联系地址,以便我们取得联系。

4.我们将给予依法举报并对我们查处税务违法行为有切实帮助的举报人一定奖励,奖励办法详情请参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为了依法享有您的举报奖励权利,请写上您的单位、联系地址、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我们会对您的情况采取严格保密。

5、采取网上举报形式时,举报人姓名、电话号码、联系地址您可以不填写,但但只有正确填写您的身份证号码,我们才能依法给予奖励(《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为了让您能够查询所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必须填写密码(请牢记)。

四、举报奖励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国税发|1998|211号,1998年12月9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局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各级地方税务局施行本办法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会商同级财政机关解决举报奖励基金来源后分别确定。